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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合作制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程宗璋.乡镇企业合作制若干理论问题研究[J].时代法学,1999(6).
作者姓名:程宗璋
作者单位:北京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中心!北京,100080
摘    要:1.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地位与定性问回人类历史告诉我们,实践具有超前性,法律具有滞后性。由于全国尚没有关于股份合作制的法规,故股份合作制企业尚不具备法律地位。如在工商登记时,就没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现行法定名称,这给司法部门处理案件也带来了困难。有些地方把股份合作企业列入民营企业之中,实际上这种定位是模糊的,其内涵也是不确定的。我国目前的刑法、民法、经济法在处理产权关系时,都以经济成分为界定标准,以全民、集体、个体、私营来划分。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究竟属于哪一种经济成份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因而其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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