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林金妹出生登记上诉案合议庭裁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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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一份法院的在对出生登记局局长决定的行政上诉作出的判决书,必须依《民事诉讼法典》第659条规定的要素撰写;二、一份判决书只有在完全缺乏指出决定所基于的法律依据时方视为无效的判决书;三、宣告判决书无效以后,上诉法院仍可凭案件中的所有证据作出判决;四、对提出延迟出生登记的申请,应视乎申请人有否提出合适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容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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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级法院 林金妹 出生登记制度 合议庭裁判书 裁判理由 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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