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离婚应该得到承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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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路正平.这个离婚应该得到承认[J].法学杂志,19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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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路正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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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甘肃师范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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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新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张××和陈××的离婚是出于自愿的,离婚程序也是合法的。问题在于这个合法的离婚究竟是不是虚伪的、无效的法律行为,进而应该采取何种方法来处理这起离婚案件。事实上我们知道,张、陈夫妻同居西北,而陈××要求调往南方工作是很困难的;加之我国夫妻分居两地情况严重,一般除工作需要外,是不允许再人为地制造这种“牛郎织女”的状况的。这一点陈是不会不知的;而她要达到调往南方工作的目的,就得另想新法。张提出了假离婚的方案,正中陈的下怀,这样她就可以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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