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现代意义上的城市化进程是以国家征收为基础展开的,国家权力具有自利性,没有限制的国家征收权必然异化。为处理经济发展与权利保障之间的矛盾,对宪法意义上的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客观解释,并使这种解释在担保国家理论的指导下展开。土地、房屋征收行为的确属于行政行为,但房屋、土地征收行为与其他简单地体现为命令与服从关系的行政行为是存在差别的。由于房屋征收的对象为私主体所有的房屋所有权及合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故而房屋征收行为的命令与服从关系便应受到私权保护的制约,从而体现出一定的平等协商性质。这就需要从理论上把征收补偿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看待,在立法上建构合理补偿与违法赔偿制度,并以正当程序与比例原则,把国家征收权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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