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有关调解书检察监督的规定,是立法针对调解书检察监督这一特定问题作出的一项具体规定,性质上不属于抽象、概括表达立法者价值取向且具有开放性、指导性的"一般性条款"。从目的性扩张解释的角度,将立法有关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调解书的检察监督,扩大到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损害弱势群体利益以及损害案外第三人利益调解书检察监督的观点与学理解释,不仅超出了法条文义"预测可能性"的范围,与相应的立法目的、立法精神以及立法所确立法律规范的意旨不相吻合,以及这种解释的依据及其解释方式的合理性、妥当性值得商榷,而且这种主要基于权利救济而扩大调解书检察监督范围的观点与认识,无论从理论还是司法实践的角度看,都存在以及可能产生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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