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设区的市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化运行机制的科学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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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石东洋. 论设区的市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化运行机制的科学建构[J].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7, 0(5): 8-11,16. DOI: 10.3969/j.issn.1671-5101.2017.05.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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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石东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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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山东 聊城,25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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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应当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建立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法律顾问队伍,是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特色新型智库,是党委政府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的重要参谋助手。有效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应探索完善法律顾问参与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途径和方法,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行政机关应积极为法律顾问工作创造良好环境,搞好优质服务,使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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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顾问 制度完善 实施机制 |
On Scientific Mechanism Framework of Legal Counsel System Normalization in City Leve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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