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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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本刊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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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司法》编辑部,北京,10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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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称《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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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缓刑考验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 犯罪分子 最高人民检察院 管制 答记者问 判处 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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