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原告:抚湾蜂产品保健厂被告:××县卫生防疫站〔案情简介〕抚湾蜂产品保健厂,原名长和蜂场,是1988年创办的个体蜂产品保健厂。以生产"天然蜂密","花粉康灵素"为主。1993年3月22日,××县防疫站通知抚湾蜂产品保健厂主到防疫站换发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进行93年度健康体检,及对生产的产品进行采样检测,原告未予履行。当年9月13日,被告到原告处抽取产品检验,发现原告未按通知要求去进行从业人员体检,也未换发卫生许可证。被告抽检产品后,又通知原告三天内到被告处办理有关手续。在抽检样品时,原告拒绝,双方发生争执,后原告仍未去被告处办理换证等手续。9月16日,被告下达了处罚决定:令原告"立即停业,警告并限三天内改进",原告不予理采。9月27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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