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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视野下行政行为对司法机关的效力
引用本文:黄全.法治国视野下行政行为对司法机关的效力[J].河北法学,2014(3).
作者姓名:黄全
作者单位: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科研基金专项《行政行为的效力与法律后果研究》(ZXH2010F004);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行政行为效力制度研究》(20102710)
摘    要: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工,行政行为与司法裁判行为是并行关系。一般情况下,非诉讼标的之行政行为对司法机关具有证据效力,即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证据资格不得审查。例外情况是,当行政行为将直接影响相对人定罪量刑时,行政行为对司法机关具有选择性证据效力。

关 键 词:行政行为  司法裁判  并行关系  诉讼标的  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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