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国视野下行政行为对司法机关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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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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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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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央高校科研基金专项《行政行为的效力与法律后果研究》(ZXH2010F004);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行政行为效力制度研究》(20102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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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工,行政行为与司法裁判行为是并行关系。一般情况下,非诉讼标的之行政行为对司法机关具有证据效力,即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证据资格不得审查。例外情况是,当行政行为将直接影响相对人定罪量刑时,行政行为对司法机关具有选择性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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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行为 司法裁判 并行关系 诉讼标的 证据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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