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立法是法治的起点。地方人大传统立法模式的最大弊端是带有浓厚的部门利益色彩,它在赋予一方特殊权利的同时,也相应限制或者剥夺了另一方的话语权。在这一状况下,尝试委托"第三方"参与立法的模式变革,就是希望通过借助"第三方"参与立法人员的中立地位和职业操守来回应立法过程中的"公权私用"和"部门利益法制化"的批评诘问,以外力优势规避部门强势利益对立法的负面影响。然而,这一立法模式变革的大胆探索,在实践中却并没有获取预想的完美结果,甚至还带来了一些诸如立法资源浪费、法规脱离实际、立法不公等新的难题。摆脱这一新的改革困境,还必须通过现有制度的配套建设,持续强化地方人大的立法主导地位,推动实施公共立法,完善利益制约机制,强化立法问责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