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简(三)》“癸、琐相移谋购案”中的法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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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邬勖.《岳麓简(三)》“癸、琐相移谋购案”中的法律适用[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7(2):1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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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邬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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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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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岳麓简(三)》"癸、琐相移谋购案"所记载的诉讼程序十分完整,对郡、县二级司法官吏的审理和判决过程进行了详细记述,其中有四个环节涉及司法官吏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判断,即州陵县的判决、监御史的劾、州陵县尝试重新判决以及南郡的最终判决。它们反映出秦统一前夕的法制状况与统一后乃至汉初相比,具有整体上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但在某些具体制度上也发生了明显变化,从中可以窥见那段政治剧变期呈现出的法制变迁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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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岳麓简 司法 律令 法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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