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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先用权正名
作者姓名:商志超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摘    要:先用权的权原来自于先用人的权利。先用权是为了维护专利申请制度的正常运转与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而对先用人的权利进行限制的结果。先用权的权利性质不应因为其效力受到限制而改变。先用权是一项独立的建基于自然法基础上的实体权利。从伦理上看,先用权比专利权更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又考虑到先用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所承担的较重的举证责任,对先用权的成立条件不应过于严格。先用权的先用行为应当包括实施专利的所有行为类型。限制先用权效力的原有范围应解释为原有的行为类型与原有的技术范围。

关 键 词:先用权  先用人的权利  先用行为  原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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