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等交强险合同受害人权利救济——以刘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为范例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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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冀放 杜毅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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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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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交强险赔付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当交强险合同不成立、未生效或无效时,交通事故受害人面临纯粹经济利益损失,应当得到侵权法的保护。我国《交强险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部分条文构成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法律,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以及保险公司有义务确保交强险合同合法有效。法定义务人因过错违反该法律并造成损害的,应当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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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交强险 侵权责任 纯粹经济损失 法定义务 保护他人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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