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罚金执行难在我国是个公认的难题,尝试解决的方法较多但似乎效果都不佳。实际上,罚金执行难很大程度上是因罚金理念和其规定方式导致的。因而对罚金的基底性批判成为必要。我国罚金的设定方式以及无限额罚金的比例体现着从重处罚的倾向,罚金刑设定的逻辑简化为犯罪数额的有无以及财产的数量。罚金判决重走自由刑之堆估的老路,无法精准化计算数额的判决缺少了说服和执行力度。国外罚金的扩大适用是和受害之国家救助责任以及观念上财产权利从法权到人权的转变联系在一起的。从契约论的角度看,国家没有尽到保护公民的应有责任即不应从自己的不当行为中获利,罚金收取的正义性值得怀疑。从我国罚金的理念及现状来看,罚金完全脱离了其初始的补偿意义,补偿功能无从体现,罚金理应具有民事赔偿和刑事惩罚的双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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