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近些年来,在法律、法治的人性基础的研究中,有一种"性恶论"颇有市场,并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值得关注。经初步研究,这种观点立论的论据主要有三,即西方关于人性恶、权力腐败和法律的人性逻辑起点——"自私"的论述。我们逐一查阅和剖析了这三个方面的论述,认为他们对有关的论述的介绍是不全面和不准确的,加上对"恶"、"基础"概念理解上的片面和肤浅,因而说"人性恶",进而得出"恶"是法律的人性基础的不科学结论。从相关的论述和历史的实际看,人的本质属性是道德性,"恶"只是它的一个方面或一种表现,是"善"的阙如,是人性的一种缺陷。显然,"性恶论"歪曲和丑化了人性,因而用它来指导我国的法治建设,必然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故应坚决地抛弃这种理论,并肃清其在社会中的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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