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碰瓷”的司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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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同志.驾驶机动车“碰瓷”的司法认定[J].人民司法,20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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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同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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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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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城市主干路及高速路驾驶机动车碰瓷案件中,因行为人所采取的突然变速冲撞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的方法,很可能使快速行驶的被害车辆因受到撞击或紧急避让而失去控制,进而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按照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可依法对行为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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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特定性 行为人 驾驶 危害结果 被告人 道路交通事故 机动车 犯罪对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高速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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