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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碰瓷”的司法认定
引用本文:于同志.驾驶机动车“碰瓷”的司法认定[J].人民司法,2008(2).
作者姓名:于同志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在城市主干路及高速路驾驶机动车碰瓷案件中,因行为人所采取的突然变速冲撞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的方法,很可能使快速行驶的被害车辆因受到撞击或紧急避让而失去控制,进而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按照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可依法对行为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请看

关 键 词:特定性  行为人  驾驶  危害结果  被告人  道路交通事故  机动车  犯罪对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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