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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绑架勒索罪
作者姓名:郑学强
作者单位:四川省江北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投收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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