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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的裁判思维
作者姓名:
娄正前
作者单位: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
法官不得以事实不清为理由拒绝对案件作出裁判。法官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应首先适用立法规定来解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当法无明文规定时,可根据举证的难易程度、证据的远近距离或是否有助于损害的预防与救济等价值因素,在合理范围内,根据公平原则、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自由地处理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配置。
关 键 词:
事实不清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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