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现实中,由于深受私法观念的影响,在工伤事故救济上,民事实体救济和程序救济双双越位,从而导致工伤保险制度的节约制度成本的初衷偏离和弱者保护功能的削弱。针对“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适用关系”,世界范围内存在四种不同的调整模式,选择那种调整模式历来存在纷争。本文运用社会法的理论研究成果,结合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工伤救济的全新思路——法定优先的双重调整模式:工伤基准法优先和普遍调整,民事侵权后续补充和个别调整相结合。并且,着眼于现在的立法实践和将来的工伤社会保险的广泛建立,针对“第三人侵权”和“本单位侵权”两种情况提出具体的方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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