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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的确实充分
作者姓名:
王洪俊
摘 要:
<正>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有的因受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侵害,全部或部分丧失了行使上述诉讼权利的能力;有的因为不懂法律,不善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有的已经死亡,其近亲属也缺乏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因此才有必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律师在为被害人代理时,其诉讼地位不应等同于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人,而应与同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地位相等。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律师维护法律尊严、保护被害人利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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