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无权限制律师的代理权和辩护权:致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开信 |
| |
引用本文: | 李小平.人民法院无权限制律师的代理权和辩护权:致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开信[J].中国律师,2000(7):17-17. |
| |
作者姓名: | 李小平 |
| |
作者单位: | 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 |
| |
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 我名李小平,是重庆市兴忠律师事务所的一名执业律师,从1985年至今一直在该所执业,现任该所主任。受地域影响,我承办的绝大多数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忠县人民法院。我的妻子是忠县人民法院审判员,今年轮岗在离县城四十余公里的一个乡镇法庭工作。 2000年 1月 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根据该规定第5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作为律师的我面临绝大多数诉讼案件丧失…
|
关 键 词: | 法院 律师 代理权 辩护权 律师法 执业权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