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中国律师》杂志今年第2期刊登了袁毅刚的文章,题为《对现行律师制度的思考》。笔者赞同文章关于律师应垄断出庭业务的观点和立法建议,但对县级以下(包括县级)现有的法律服务机构形式予以保留的建议,我有不同想法,现提出来,供同行们探讨。袁文说:“根据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具体区域对法律服务人员的需要及律师执业群体、律师机构的分布情况,应立法规定在地级市以上的(包括地级市)市区范围内,以律师事务所为从事法律服务的唯一机构,排除其他组织从事法律服务的可能性(公证除外)。而对我国县级以下(包括县级)的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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