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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64条有漏洞
作者姓名:朱燕翼  欧阳拥军
作者单位:湖南人和律师务所
摘    要:《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应该说,立法设计的出发点是好的,法律的规定也清晰明确,但据本人经验,公安机关在理解和执行这一规定时存在某些偏差。试举一例说明:被害人曾先生向A市B区公安局举报:郝某“一房二卖”,诈骗曾现金三万元。经查:郝某已潜逃;这起房屋买卖从洽谈、成交至付款都是由郝某以C公司名义委托何某与曾先生进行的。公安机关遂以何某为共同诈骗犯罪嫌疑人,对何荣传讯。何坚决否认自己有诈骗行为。公安机关要求何退还“…

关 键 词:刑法  第64条  公安机关  侦查阶段  “及时返还被害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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