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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6条: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尴尬
引用本文:袁野,张培鸿.《刑法》第306条: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尴尬[J].中国律师,2000(8):50-51.
作者姓名:袁野  张培鸿
作者单位:云南袁野律师事务所
摘    要: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这一权利的有效实现,有赖于刑事辩护制度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众所周知,没有律师的帮助,任一受到刑事追诉的公民都会因不熟悉法律及其他原因而遭受损失。然而,对辩护律师这一辩护制度的核心主体的价值定位,却是一个尴尬的现实:我们是那么地需要他,否则就要失去作为一个文明国家的理由;另一方面,由于长期缺乏法治传统和法律训练,大多数的公民及相当的刑事立法者与刑事政策制定者依旧怀有一种难以言说的情结:辩护律师是在替坏人说话。于是影影绰绰地、不知不觉地对被告人的辩护…

关 键 词:刑法  第306条  刑事辩护律师  证据犯罪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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