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庭前准备虽然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受到很大限制,庭前能够查阅的案件材料也很有限,但这决不意味着律师可以松懈庭前准备工作。笔者认为,庭前准备中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重视并认真审阅“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及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律师比较重视查阅“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而比较忽视“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因为前者大致可以反映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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