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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否适用表见代理
引用本文:王秋实.本案应否适用表见代理[J].中国律师,2000(2).
作者姓名:王秋实
作者单位: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
摘    要:一、案件情况 某公司材料处因购买某市铜塑电缆厂的电缆拖欠货款。由于无款可付,材料处同意给付电缆厂内转款。1995年12月底,电缆厂某工作人员经人介绍认识了刘某,委托刘将其内转款变现。刘某通过陈某联系了某实业公司物资供应站,该站同意变现内转款。为此,电缆厂、供应站均出具了相关内容的介绍信。刘某持双方介绍信到某公司材料处办出了“某公司内部结算转帐凭证”,该凭证由该公司材料处、销售处和财务处盖章。后该凭证被交给陈某,出陈去供应站办理具体变现事宜、经查该29.8万元内转款于1996年元月2日打入供应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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