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近几年律师的社会地位(以下简称“地位”)问题一直是律师界、法学界比较关注的热点。应该讲,律师地位的法定性毋庸质疑,但其所以成为热点,说明现实中确实存在一定与法定性不相称之处。症结何在,笔者不敢妄断,但以为社会权力资源在公─—私、行政权──立法权与司法权、吏──民之间配置不均衡,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地位低下是一个重要原因。本文就此拟对如何提高律师地位作一简单探讨。 一、节制公权,提升私权 这里的公权指国家的权力;私权泛指国家权力以外的权力。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高度的计划管理体制。其特征是计划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