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需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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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紫芸.《破产法》需完善[J].中国律师,2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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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紫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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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的《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下称破产法)产生于80年代中期,当时的经济体制改革尚未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破产立法带有很大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太窄,不符合市场主体平等原则。《破产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全民所有制的破产还债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章规定。”现阶段,我国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与取得法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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