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近月举行的一个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研讨会上,有一位美国耶鲁大学的宪法教授指出,法院在审理有关《基本法》的诉讼时,应更多考虑其判决会为社会带来的“实际后果”,对大部分在香港接受英式普通法训练的律师来说,这观点不但是新鲜,甚至可以说具有“震撼性”。《基本法》的特点要判断这位教授是否言之成理,我们可先探究一下《基本法》的性质是什么,它与一般法律条文有什么区别,总的来说,它有以下三大特点:1.凌驾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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