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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行政可诉性
引用本文:
潘强,赵福建.略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行政可诉性[J].天津律师,2004(6):33-35.
作者姓名:
潘强
赵福建
作者单位:
击水律师事务所
摘 要: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新提法,之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之定义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确认当事人责任大小的单方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及当事人之间进行民事赔偿的最主要依据,
关 键 词:
事故认定
行政可诉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管理部门
责任认定行为
公安机关
违章行为
当事人责任
法律规定
事故原因
因果关系
民事赔偿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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