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如果说一部法理学史可以仅限于记录和描述人类对某一部分法律现象的观点 ,那么法理学本身则应谋求对所有法律现象的普遍认识 ,仅仅以本国法或者国内法为研究对象的法理学 ,其贫乏和狭隘是不言而喻的。在罗马法时代或在天主教教会法支配家庭法的时代 ,法理学 (乃至法学 )是世界性的 ,直到 180 4年《拿破仑民法典》及稍后的几部拿破仑法典的问世 ,法理学研究局限于本国法或者国内法的动向才见端倪 ,并因学者的效仿而具有普遍性 ,法理学的普遍性和世界性因而也逐渐被其片面性和民族性所遮掩。1对于这种现象 ,《奥本海国际法》早就尖锐地指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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