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过错解雇制度的不足及其改进
——兼论《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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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倩.我国过错解雇制度的不足及其改进
——兼论《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修改[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4):116-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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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 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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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过错解雇制度存在三大问题:第一,立法者和学界对过错解雇的法理基础认识不清,过错解雇的本质是劳动者严重违约时用人单位的救济手段,所以过错解雇的实体性条件应该是劳动者严重违反了劳动义务或者附随义务;第二,封闭式列举的立法模式导致了不周延、滞后、僵化等问题,为了兼顾确定性和灵活性,应该转变为开放式列举,在列举典型解雇事由之后增加一个兜底性条款;第三,行使过错解雇权的除斥期间缺位,仅适用权利失效理论仍有不足,应该明确规定为期三十日的除斥期间。基于以上思考,可以设计出《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具体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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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过错解雇 法理基础 兜底性条款 除斥期间 《劳动合同法》第3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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