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从罗马法开始,合同责任就存在不同程度的归责标准。潘德克顿法学通过一些特别的制度(种类之债、自始主观不能、迟延、权利瑕疵担保等)将归责方式基本统一为过错责任原则。早期英国法采用绝对责任原则,后受到大陆理论的影响,逐渐演变为严格责任原则,过错要素被通过默示条件的方式隐藏于免责事由当中。法国用手段债务和结果债务的划分来协调不同归责原则之间的关系。《欧洲合同法原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共同参考框架草案》 和法国《特雷草案》将过错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债务不履行的标准,从而将归责原则重新统一为严格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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