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对《民法总则》第171 条的一种解读 |
| |
引用本文: | 王,浩.论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对《民法总则》第171 条的一种解读[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6):78-88. |
| |
作者姓名: | 王 浩 |
| |
摘 要: | 从一般的合同法原理来看,让无权代理人向相对人承担履行责任之命题似难成立。但基于强化相对人保护之目的,让无权代理人承担履行责任不失为一种可选择的制度设计。若如是则在脱离一般原理的意义上,无权代理人的履行责任实属特别之规定。但不可忽视的是,对这种特殊规定的解释或设计仍应受到现行法上有关法律行为效果归属(归责)评价体系的约束。被如此解读或设计的无权代理人责任之规定,虽脱离了一般原理,但并未脱离现行法的评价体系。
|
关 键 词: | 无权代理 责任内容 归责要件 信赖保护 意思表示瑕疵 |
|
| 点击此处可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