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近十年来国家和地方对房地产市场的行政干预措施运用了各类规制手段、影响到诸多市场主体的权利,然而,运用一般的规制理论却很难评价这些措施的得失及其在法治层面的缺陷。究其原因,在于学界尚未就作为规制对象的我国房地产市场和作为规制目的的房地产市场与宏观经济关系,以及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对房地产规制产生的影响三者展开充分的认识和研究。我国房地产市场规制具有规制者与被规制者重合、微观产业规制与宏观经济高度相关的特殊之处。因此,打破规制者与被规制者的重合、客观评价规制机关的独立性、建立稳定的规制框架以及提高可负担性住房权利的地位等视角应在规制方案设计时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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