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不应在法庭上与公诉人辩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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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樊学勇,白吉平.被害人不应在法庭上与公诉人辩论[J].人民检察,2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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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樊学勇 白吉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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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樊学勇),洛阳人民警察学校(白吉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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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刑事诉讼中 ,公诉人代表国家向法院控告被告人 ,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以行使其控诉职能。公诉案件的被害人通过提供被害经过的陈述及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 ,要求对被告人给予刑事处罚及获得经济赔偿 ,实际上也具有控诉职能。尽管公诉人和被害人都具有和行使控诉职能 ,但其侧重点不同。公诉人主要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而被害人主要是维护其个人利益。因此 ,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被告人定罪量刑等问题上可能会出现意见分歧 ,甚至是严重的分歧。如果他们之间出现分歧 ,是否允许他们在法庭上互相辩论 ,在学术界存在争议。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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