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 ,认为需要逮捕的 ,应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 ,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 ,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 ,身份不明的 ,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的 ,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司法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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