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中不能使用“犯罪团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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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会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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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军区军事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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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犯罪团伙,是人们在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一个词语。由于受语言习惯的影响,一些办案人员直接将这一概念使用在法律文书中,有的甚至将其与“犯罪集团”混用。笔者以为这种做法不妥。犯罪团伙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概指三人以上结伙成团,多次或者连续共同实施犯罪的组织。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松散的结伙往往是三人以上,多次或者连续实施犯罪,但其结构松散,每次作案的成员不固定,往往是临时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纠集在一起,事罢则散。我国刑法只规定了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有组织的共同犯罪),而没有犯罪团伙的规定。“犯罪团伙”不等于“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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