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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时不宜让犯罪嫌疑人在场
作者姓名:谢德兴
作者单位: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办案实践中,有些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的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时,往往让犯罪嫌疑人在场。笔者认为,这一做法虽符合刑诉法的规定,但在某些情况下并不妥当。   第一,不利于安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并非羁押看守场所,环境不安全。侦查人员的安全防患意识和安全防患措施与专业看守人员无法相比。办案实践中,搜查时,侦查人员的注意力往往集中于搜查,因而曾发生犯罪嫌疑人伺机逃脱,或者犯罪嫌疑人看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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