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体间的关系 |
| |
作者姓名: | 郭兴莲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中国检察制度中的新生事物,它一改过去以行政方式管理检察活动的固有模式,符合检察活动的规律,其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这一制度具体内容的应然状态与试行中的实然形态之间的距离,还有待进一步的论证与考察。相应地,有关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中相关关系的应然与实然形态也不相同。本文试从实际出发,对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中相关联的四对主体关系予以探讨。 一、主诉检察官与检察长、检委会的关系 (一)统权、放权与不越权 1.统权 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即检察…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