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犯罪嫌疑人高某,女, 23岁,系某休闲娱乐公司收银员。 1998年 12月至 1999年 2月,高某在某休闲娱乐公司任收银员期间,利用消费者持银行信用卡结算费用不备之机,采取两次手动的方法,从划卡机上多划出一张带有卡号的空白签购单据,并利用消费者结账时留在签购单据上的身份证号码,采取描摹和模仿的方法,在空白签购单据上伪造消费者的签名。此后,当消费者用现金结算费用时,高某便将欲占有的数额填写到空白签购单据上,并从收取的现金中扣下占为己有。经查,高某利用上述手段,先后作案 17次,共获取人民币 49700元。 对高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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