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起案件应否支持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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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永有.对这起案件应否支持抗诉[J].人民检察,2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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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永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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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六安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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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案情简介赵传春原系某合伙私营企业业务员,因涉嫌职务侵占于1998年10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1999年5月26日,检察院以赵传春犯有职务侵占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称:赵传春于1997年8月18日、9月16日、11月13日和1998年1月20日为本厂先后四次从业务单位收取加工费10.8万元,报账交款6.8万元,截留其余4万元,并采取虚开结算单据的方法充抵截留漏洞。1998年10月4日,该企业合伙人张某前往业务单位核对双方往来账目时,发现赵传春截留加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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