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宣布形式之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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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曾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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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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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显然,“公开宣布”是不起诉决定书宣布的惟一法定形式。然而,仔细对这种形式和不公开宣布形式进行比较,不难发现,采取“不公开宣布”形式也有诸多合理科学之处。一是有利于体现立法宗旨,更加广泛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充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正确协调、处理好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而刑事诉讼法中,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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