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入户抢劫”立法的修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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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新江.对“入户抢劫”立法的修改建议[J].人民检察,2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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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新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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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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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在规定了抢劫基本犯的处罚标准之后,又按照犯罪地点、侵害部门、危害结果、行为方式及侵害的特殊对象的不同,列举了八项加重处罚的具体情形,但是,现实中一些危害程度不亚于或相当于八种情形的抢劫行为仍未能囊括其中,因而轻纵了部分情节严重的抢劫犯罪。其中进入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营业厅、室等实施的抢劫行为,其危害程度不低于“入户抢劫”,因此,应当将其纳入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中。对某一行为是否规定为加重处罚的情形,应当在不违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前提下进行论证。该原则包括两层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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