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以“刑罚推迟执行”取代暂予监外执行之思考
引用本文:林新法.以“刑罚推迟执行”取代暂予监外执行之思考[J].人民检察,2000(6).
作者姓名:林新法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一、现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之缺陷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而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又表明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计入被执行刑期。这种立法使暂予监外执行存在明显的缺陷 :1 .导致实际上的罪刑不相当。一般而言 ,罪犯被判刑罚与其所犯罪行是相当的 ,除有立功事实或悔改表现而被减刑或假释外 ,其刑罚应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而暂予监外…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