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案件再审应开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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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道仙,黄宗祥.抗诉案件再审应开庭[J].人民检察,2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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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道仙 黄宗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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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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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但是,有的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再审时既不开庭审理,也没有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出席法庭,而是径行判决。其理由:一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该条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再审时都应当开庭审理;二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但其规定也不明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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