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案件换办防止消极指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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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敏毅.实行案件换办防止消极指控[J].人民检察,2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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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敏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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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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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改后的刑诉法和修订后的刑法相继实施,新形势下犯罪形态千变万化,错综复杂、似是而非的疑难案件层出不穷,案件定性难,出庭公诉难度大,对于公诉人富有挑战性。承办人可能会因办案水平或认识的差异而与集体意见、检察长决定相左。由于案件的最终审结意见否定了承办人的意见,必定会挫伤其支持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出庭公诉效果。针对这种情况,我院从1999年起试行了案件换办制度。原承办人因承办意见被检委会、检察长否决之后,可能影响出庭公诉效果的,改变案件承办人员。实践证明,实行案件换办制度,可以保证办案人员忠实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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