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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刑法第五十六条的适用
引用本文:方洁.析刑法第五十六条的适用[J].人民检察,2000(10).
作者姓名:方洁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出版社
摘    要:我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二款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那么,在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可否依照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笔者认为,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后段只是规定了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明文肯定对于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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