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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不宜直接决定案件的处理
引用本文:林宝国.地方人大不宜直接决定案件的处理[J].人民检察,2000(2).
作者姓名:林宝国
作者单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监督 ,应当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行使。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检法两院独立行使职权 ,宪法第九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 :地方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下级常委会和政府的决定和命令 ,而没有规定可以改变或撤销检法两院对案件处理的决定。因此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法两院监督也应遵循这些原则 ,不宜直接决定对具体案件的处理。一、检法两院在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 ,确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 ,对犯罪如何处理 ,都是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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